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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教法所允许的可食用的合法食品,外国穆斯林把清真食品称作“HALAL”(合法的),即指伊斯兰教法所允许的。确切地说,清真食品就是符合伊斯兰教法、教规的食品统称。目前清真食品的市场在不断地扩大,品种繁多,独具特色。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要取得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如需办理出口清真食品认证或出口清真(哈拉)证明的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需事先向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信材料,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并派专人前往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出口证书。
肉食类制品的屠宰程序和生产要求如下:
1、生产清真肉食企业的少数民族员工,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15%,根据每天屠宰量的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屠宰人员,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监督。
2、屠宰人员必须是理智健全、懂得伊斯兰教屠宰程序的穆斯林,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
3、被屠宰的动物必须合法的,而且是活的或者宰前被认定为活的,屠宰每一只动物之前必须口念“特思密”。
4、屠宰工具必须锋利,动作迅速,以减少动物的痛苦,屠宰时必须切断牲畜的气管、食管、主动脉。
5、如果屠宰前需要用电击法,要严格掌握好时间及电流强度,不能把被宰动物电击致死或导致其永久性的物理伤害。
6、生产、加工肉食产品必须是专门的、单独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并不得在此车间或生产线生产、加工非清真肉食产品,或未经屠宰的合法动物。
如一个工厂同时生产清真肉食产品和非清真肉食产品,应把两个生产区严格分开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发生出现任何被接触的可能性;职工食堂、宿舍、办公区应当远离生产车间。
7、运输清真肉食品必须有专门的工具,并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有直接的接触;储存清真肉食要有单独的冷库,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8、在印有“清真”标志的清真制品的名称、包装、广告和产品说明中不得有违背清饮食禁忌的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出现。